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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邮箱:公司法七个重大事项
科研方向: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,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◁◁●。 公司在计算起
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,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◁◁●。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,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□☆○,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。
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:荆州九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; 英文名称:JINGZHOU JIULING SCIENCE &TECHNOLOGY CO.,LTD
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、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,应 当遵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法律●○、 行政法规的规定。 如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约定的,股 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,提交申请 材料(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证明)并 说明目的。公司结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
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(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)进行的 交易☆◁▲,以及与不同关联方(包括关联自 然人或关联法人)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,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,并适用本章程规 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。 上述同一关联方,包括与该关联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,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◇□,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。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□▷○,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。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☆,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: (一)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、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; (二)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
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载明的其他具体地点。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。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◁,视为出席。
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具体地点。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。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□,视为出席。现场会议时间、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。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◁,无正当理由,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▷▼。确需变更的,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。
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;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○,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□☆☆,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▷☆◇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◁○▲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。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,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。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、该组织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%以上股 份的股东▲◇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
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、分 配股利、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◇●◇,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▷。
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; 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; 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▼▷,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▼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 (六)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。 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。
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◇○◁,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。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,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%。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,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▷○。
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%,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工董事选举事项的◁●,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,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教育背景☆◇◇、工作经历、兼职 等个人情况; (二)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○○; (三)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☆▲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▼☆,每 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□。
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,在《公司法》及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。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。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,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▼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。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,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;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。
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,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。
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●▲,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◁,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◁,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。
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◇☆◁、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;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 不得退股□▲; (四)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▲;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●▷▲;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
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○◁,依照法律□、法规的规定◇▷,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: (一)公开发行股份; (二)非公开发行股份▼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▷○◁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▼◇☆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
司股份。但是,公司在下列情况下☆□□,可 以依照法律▲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○●☆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; 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; (四)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◁○,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;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 (六)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。
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,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▷◁,包括通知▲○、登记、提案的审 议、投票☆◇◇、计票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会 议决议的形成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、公 告等内容◁,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
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; (二)公司的分立、分拆、合并◁☆▷、 解散和清算●▼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; (四)公司购买、出售资产交易,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○◁; (五)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◁☆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对外担保;
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,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: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%的担保; (二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,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○▷; (三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%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; (四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%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; (五)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▷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担保▲; (六)对股东●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; (七)中国证监会▲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▼○。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▲▷◁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/3以上通过。 公司为控股股东▲□、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,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◁,不损害公司利益的,可以豁免
第一条 为维护荆州九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▼□◁、公司 股东、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▷▼,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◇“《公司法》▷”)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 “《证券法》”)◇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》□●●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(试行)》及其他相
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 6486.773万股☆▷○,全部为普通股●,每 股面值 1元▷▷○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 垫资▲▷、担保、借款等形式□,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,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。 为公司利益,经股东会决议☆,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□,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%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/3以上通过。
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:
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●▲,董 事会、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东,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%以上股 份的股东,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◁▷。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●,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,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。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,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□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☆,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,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。
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(除提供担保○、提供财务资助外),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: 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(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,以孰高为准)◇,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% 以上; (二)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以上,且超过 5000万元。 (三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%以上,且超过 5000万元; (四)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 上,且超过 750万元; (五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 上,且超过 750万元。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☆●□,取其绝对值计算。 除提供担保、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事项外○,公司进行上述同一 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,应当按照
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☆,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,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。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◁。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▲☆,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◇□,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。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◁□●。
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。并依照有关法律▼▷◇、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▼▷。
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,并登记股东姓名(或名称)
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、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▼、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; (三)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领取股息☆☆○、红利或者报酬□◁◇; (四)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●○,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; (五)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◁□▼,包括受赠现金资产◁▲□、获得债务减免、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◇●; (六)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; (七)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☆,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○◇☆,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◁; (八)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,向董事▼、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; (九)中国证监会□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□▲□。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□○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□◇●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○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☆◁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。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,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。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,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%。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。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▼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。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◁,应遵 守其规定。
第五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 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,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,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,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◇▷☆;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,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 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。
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: (一)董事会的工作报告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▲☆; (三)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▼; (四)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▼。
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,由董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、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●◇; 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;
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,公司的经 营范围☆▲◇: 一般项目: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 造,磁性材料生产,磁性材料销售,稀 土功能材料销售,有色金属合金制造,有色金属合金销售,电子专用材料制 造,机械设备销售○,家用电器研发,货 物进出口,技术进出口□▼。(除许可业务 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)
法》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等 相关法律法规、金融市场秩序及环境等 规定或因素,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行使 上述权益有不正当目的▲▼●,可能损害公司 或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●,可以拒绝 提供,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◇。
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☆●◇。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。
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。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,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◇○。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,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 表决权的 2/3以上通过。
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/3时●▲◇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◁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☆▲; 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法律●☆◁、行政法规▷◇◁、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前述第(三)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计算。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,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☆□◇,并披露 公告说明原因。
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、监事◁☆、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▷○、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,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,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 东,可以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、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▼☆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,设审计委员会的,按照本条第一款▲○●、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。
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▼☆,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,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◇▼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○,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◁,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,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。
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。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,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。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,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
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,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▼、召开 和表决程序,包括通知◁、登记○◁◁、提案的 审议☆、投票◇☆◇、计票◇○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 会议决议的形成▼●◇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○▷◁、 公告等内容,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▼▼☆,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◇○。股东会
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●◇☆。
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,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,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 号码▼; (六)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。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,且应当 晚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。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,不得变更。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,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◁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:30▷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▼:00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、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,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。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发出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。
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◇▷○,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 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。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。
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 公开◁○▲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 第十七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
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,董事▼▼、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○▼。
第一条 为维护荆州九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▷●”)☆、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●▼▲,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》(以下简称●☆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 券法》”)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(试行)》、《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(试行)》及其
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○▷,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%。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,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○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。 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▲▼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,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,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。但是,股东会、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◇☆●,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。 董事会◇□☆、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,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。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,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▷☆○。公司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☆。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,公司应当依照法律▲□▼、行政法 规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▲,充分说明影响,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。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,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☆○。
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。
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: (一)未召开股东会◇●▲、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▷; (二)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▷▼□; (三)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; (四)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○●☆。
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,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▲▲◇,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。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。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◇◁○,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,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。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。
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,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。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。 董事长辞任的,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辞任的,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▷▲▼, 董事会、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%以上股份的股东●□,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%以上股 份的股东○☆▼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。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,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,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◁◇▲,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,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,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
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◇●○。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 1次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。
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☆□▷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□◁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 酬事项▼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▲□▷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◇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□○◁、决算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◇▷☆;
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,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 (一)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%的担保●; (二)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的总额☆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三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%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□▼; (四)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担保◁◇▲; (五)对股东○○▷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●; (六)中国证监会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。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▷◁□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▲◁。 公司为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,控股股东●▷▼、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,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□▲▷,不损害公司利益的,可以豁免
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,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、获得债务减免、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,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◇。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,除另有规定 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,不适用 前述审议程序。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标准的,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;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的,应当提供评估报告▷○○。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 6个月▷☆,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。前述 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。
理人员,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,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◁,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,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监事▷○○、高级管理人 员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☆●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,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◇◁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,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◁●,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。
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, 董事会◁、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。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◇▲○。
类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▲□◁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□,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
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☆,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。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,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○,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◇。
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○,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▷。对于干扰股东大会、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。
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○。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,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。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▷,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、委托贷款等行为。资助对象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豁 免适用本条规定□。
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◁○▲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◁□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▲▲、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; (四)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。
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
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□,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,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。
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: (一)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%; (二)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%; (三)中国证监会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公司不得为董事◁□▷、高级管理人员、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
案;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,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,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▲◇●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◇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 号码; (六)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▲。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,且应 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。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▲▷◁,不得变更。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,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◁▷:30,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▼◁▲:00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、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☆□,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。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。
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: 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
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☆,本 公司全体董事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,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。
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。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次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▼○。
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○☆,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◁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 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,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○,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 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 的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 于第(三)项◇○▼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
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○◁,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(三)项□◇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, 经 2/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 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 形的,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 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 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
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,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。
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,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◇○◁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○▼□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○□,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。 召开股东大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,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,继续开会。
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(除提供担保外)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%以上且超过 3○▼,000万元的交易●☆▼,应当比照本章程有 关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,提交股东会审 议。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▲,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○: (一)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》第 7.2.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; (二)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,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○; (三)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。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,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,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●□,披露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。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,评估报
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,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。
第三十九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☆,损害股东利益的,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6○◇.773万股,全部为普通股,每股面 值 1元☆▲。
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▲▲; (二)公司的分立、分拆▷▼☆、合并☆、 解散和清算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; (四)公司在 1年内购买、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▷☆; (五)股权激励计划▼☆▲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,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○☆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☆;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●▲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●◇☆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☆。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□●◇,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。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▲▼◁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;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●☆▲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●▲、该组织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。
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□、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依法行使股东权利□☆●,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; (二)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▷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▼; (三)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,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,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; (四)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▼▷; (五)不得强令、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,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▲▷、短线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、利润分配、资产重组、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▼、人员独 立、财务独立▼▷▲、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 会规定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▼、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,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
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、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。 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▲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,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,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。
第六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, 无正当理由▷,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▷,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□▷◇。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,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◇◁。
担保事项▷●◁; (十)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○▼▷; (十一)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○◇●; (十二)审议公司购买▷□、出售资产 交易●◁●,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三)审议批准公司(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)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(提供担保除外)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%以上且超过 3,000万元的交易; (十四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◁▷; (十五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; (十六)审议法律○、行政法规、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。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,或者经本章 程□☆、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,可以发 行股票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□▼,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○、行政法规□●、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◁。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☆▲,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。
(五)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□□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◁◁。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,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。 公司董事◁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,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%▼○▼。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☆▷。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,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,应遵 守其规定。
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◇□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/3时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
第七十六条 董事□○、监事▷▼、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。
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▲◁。 公司是由荆州市九菱科技有限公 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;在荆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▷☆。
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 限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
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,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。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○●。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□☆○,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。 召开股东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,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◇◇,继 续开会。
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。委 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▼☆,应加盖委托人 单位印章。
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 法召集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,在《公司法》及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▼。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,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▲▼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□、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。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,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;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。
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(除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资助外),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◇○: 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(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,以孰高为 准)●◇○,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%以上; (二)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以上,且超过 5000万元▲□。 (三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%以上,且超过 5000万元; (四)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 上,且超过 750万元; (五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 上,且超过 750万元○。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◁,取其绝对值计算。 除提供担保、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事项外,公司进行上述同一 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◁◁,应当按照 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◇,适用前 述审议程序。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的▷●,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☆。
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,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○,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▼☆◁,将
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。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◇▼,逃避债务▲,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○●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。 (五)法律◇▲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,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,并及时公告☆。同时●,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▲、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,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。
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,与该董事○◇▲、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▲、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。
第三十八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,损害股东利益的▲◇◁,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▷,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○▲□,并且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
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,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☆▷▲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▼◁▼,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▲▼◇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●☆□,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●▷□,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☆□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,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,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▲◇,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,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
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◁●。 公司是由荆州市九菱科技有限公 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;在荆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□☆▲,取得营业执照□▼☆,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:52L。
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◇▲,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。
息□◁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▲。除法定条件外,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。
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□○,实行 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▲▼,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公司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票☆▼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
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,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◁▼○。并依照有关法律☆▷○、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,也可以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财务负 责人、董事会秘书。
第四条 公司住所:沙市区关沮工 业园西湖路 129号(一照多址)▲□☆,邮政 编码:434000。
权原则,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◁●□。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,由 董事会拟定,股东大会批准。
第八十一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。
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。
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◁○◁,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●▼▷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◇▷,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,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◇◁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☆□◇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○□○,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,应当
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☆◁▷、 垫资▷、担保、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。
本总额 1/3时●▼☆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前述第(三)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计算。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, 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○◁,并披露公 告说明原因。
第八十九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 人)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◁▼,类别股股东除外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。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 款规定的▷☆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▲●,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▷。 公司董事会●、独立董事▷、持有 1%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☆。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▲□。除法定条件外,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。
事□、监事选举事项的,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、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◇◁◁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教育背景▷◇◇、工作经历、兼职 等个人情况; (二)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 (三)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; (四)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、监事 外◇●☆,每位董事、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○。
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 避债务▼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▲,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◁▲◇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,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,并及时公告◁▷。同时◇●◁,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◇。
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、召集、主持◁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,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○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▼●▷,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; (四)依照法律▼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▷▷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; (五)查阅本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 券存根●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 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 告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; (七)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☆▲、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; (八)法律●◁◇、行政法规□◇▲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
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: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▲▷;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 不得抽回其股本; (四)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▲□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,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◁▷,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。
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的规定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▷▼、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; (四)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。
人员、控股股东●、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◇。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,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☆○▼。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▼▲○,是指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▲▼☆、委托贷款等行为▲◁。资助对象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豁 免适用本条规定
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☆□◁,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,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%以上股份 的,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○,包括其配偶▷▲、父母、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▲●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,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▼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,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,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▷●□、公司与 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☆,对公司、股东▼、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。依据本章程●▼●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▷、高级管理人 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▲,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指示▼; (四)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; (五)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◁。委 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,应加盖委托人 单位印章。
第六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●○○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,并且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●。
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 东○▲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 董事、监事◇▲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●☆▲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: (一)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%◁; (二)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%; (三)中国证监会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公司不得为董事、监事☆○、高级管理
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▼◁☆、副总经理、财 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▷。
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。
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(或单位名称)、 身份证号码、住所地址▲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、被代理人姓名 (或单位名称)等事项□。
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☆▼、分立○、解散、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十)修改本章程☆▷◁。 (十一)对公司聘用◇▼、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; (十二)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; (十三)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◇; (十四)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; (十五)审议公司购买▲、出售资产交易,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六)审议批准公司(或者其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)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(提供担保除外)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%以上且超过 3,000 万元的交易; (十七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☆▼▷; (十八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;; (十九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▷▲◇、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。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
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,由董事会秘书负责▷▲。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▷□: (一)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▷▷◇; (二)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☆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; (三)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☆、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; (四)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;
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□▷○、法规的规定◁□,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: (一)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二)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。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 (二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三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四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☆; (五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六)对公司合并◇、分立、解散◇□◁、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七)修改本章程; (八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▼; (九)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
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。
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,并登记股东姓名(或名称)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。在会议主
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、 分配股利▲、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,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▲●▼。
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▼◁▲,无正当理由▼,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▲●,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取消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▲,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◁□□。
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●▲▷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▼☆▷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◇,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;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◇▼◁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▲□◇,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。 审计委员会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,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, 或者情况紧急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,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。
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●:一般 项目□◇▲: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▲◇◁,磁性 材料生产●▷,磁性材料销售☆,稀土功能材 料销售,有色金属合金制造,有色金属合金销售☆◇◇,电子专用材料制造,机械设 备销售○◁▲,家用电器研发,货物进出口◇, 技术进出口●◇○。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)
第八十四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 人)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。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。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▷◁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 款规定的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,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☆○。 公司董事会◇、独立董事☆、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◁◇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▼●◇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
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(或单位名称)、 身份证号码、住所地址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☆、被代理人姓名 (或单位名称)等事项☆☆□。
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□◁▷,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,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。 委托人为法人的,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□▼◇、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。
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○□、行政法规、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▲◁、 履行义务○,维护公司利益。
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○○●、准确和完整。出席会 议的董事、董事会秘书▼◇◁、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○◁,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、准确、完整●◇。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、网络及其 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▷□,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年。
人员姓名□○▲、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。 (二)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 报▼◁,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,审议要求 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▷◇☆、涉及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、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。若存在公司董事☆、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、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,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;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,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▼□;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,移送公安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□。 (三)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 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▷▷,监督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 执行情况、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 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,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。 (四)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 内清偿,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 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,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。
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: (一)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、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○◁□; (二)代理人的姓名; (三)股东的具体指示☆▲☆,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、
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%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,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。
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/3时;
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▼●▷,适用前 述审议程序▲。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的☆,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。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,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○▲●、获得债务减免□▷、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▼▷☆,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○▲。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▼◇◇,除另有规定 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,不适用 前述审议程序。
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●○,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。 委托人为法人的,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▲□○、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
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▲。出席会 议的董事、董事会秘书、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、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、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,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年◁。
和主持股东会,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◇。
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 限○□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;
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: (一)代理人的姓名; (二)是否具有表决权▼▼; (三)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◇☆○、反对或弃权票的
(六)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□▷;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,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。
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▲◇●,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。对于干扰股东会、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。
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。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☆▲,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。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▼,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
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 遵守法律◇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。
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,不得干预高级管 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,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、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。 控股股东○、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 接调阅▲◇、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●◇,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,
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◇▼□: (一)公司为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◇、福利、保险▲、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; (二)公司代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; (三)有偿或者无偿、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、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; (四)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; (五)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◇☆、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▲▷; (六)中国证监会○、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▼▲◇。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、商品●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,公司应严格按
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▼●☆: (一)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▲☆◁; (二)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三)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▼◇; (四)公司年度预算方案○、决算方 案; (五)公司年度报告; (六)除法律◁◇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☆○●。
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、股东大会审议程序,防止公司控股 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产的情形发生□。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控股地位 侵占公司资产。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建立“占用即冻结”的机制,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资产的,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,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,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。 公司董事□◇▼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 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。公司 董事长为“占用即冻结”机制的责任人▼○,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“占用即冻结” 工作▷▷。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☆,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: (一)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时,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报告财务负责人,同时抄送董事会秘 书,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 称◁▼、占用资产名称、占用资产位置、占 用时间、涉及金额◁□☆、拟要求清偿期限等。 财务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。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、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的●◇,财务部门在书面报 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
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。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。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▷◇,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、资产 重组、对外投资、资金占用、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▷,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▼。 控股股东●、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▲▲、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,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◁◁◇,不得对股 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
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拟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的部分条款,修订对照如下▼◇◇:
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召开、召集●▼○、主持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○,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; (五)查阅●▲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 名册▼□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 议☆□、财务会计报告,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%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▷、会计凭 证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○☆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○▼、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☆,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; (八)法律□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◇□○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以及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◇◇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,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▷☆。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,根据公司的运营需要,将董事会人数由 9人调整为 8人●○□。